“碳票修复”拓宽生态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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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盗伐林木违法行为人郝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三人在贵州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自愿认购森林碳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据悉,这是贵州省贵阳市首例以认购碳票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据《法治日报》)
谁破坏了生态环境,谁就应该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同类案件中,按照法定的传统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盗伐滥伐者应该承担林木加倍补种责任。《森林法》第八章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过,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实现原地或异地补种林木。
鉴于这种情况,为盗伐滥伐者开辟替代的生态修复路径显得十分必要。《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损失和费用。这一规定为盗伐滥伐者承担“间接补种”责任提供了法律支撑。
碳票是林地林木碳减排量收益权的凭证,相当于把一片林木的固碳释氧功能作为资产交易的“身份证”。通俗地说,一片林木每年吸收多少二氧化碳、释放多少氧气,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和相关部门审定,最终制发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该凭证被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显然,碳票就是一种生态绿色资产有价证券,与实质的林木资源具有紧密的功能联系,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转换为实质的林木资源或其他生态资源。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法律的框架下创造性地实施“行为罚”,要求生态破坏者承担护山、巡湖、参与生态保护公益活动等责任,丰富了生态修复的手段,给生态破坏者找到了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合适出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破解生态修复执行难的问题。“碳票修复”等创新措施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更多路径选择,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支撑,具有很高的“绿色价值”,值得各地借鉴推广。